一、减轻处罚情节的种类
减轻处罚情节的种类包括法定减轻处罚情节、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两种。
1、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又称“应当情节”或“确然情节”,这是刑法规范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并适用的情节。
2、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又称“可以情节”是由许可性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应该予以考虑,并有权决定是否适用的情节。它又分法定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和案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两种:⑴法定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即刑法明文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的。⑵案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是指在刑法规定减轻处罚情节之外,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法院核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二、减轻处罚情节的内容
1、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依刑法规定,具有“应当减轻处罚”功能的情节有:⑴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⑵防卫过当;⑶避险过当;⑷中止犯;⑸从犯;⑹胁从犯;⑺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
2、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依刑法规定,具有“可以减轻处罚”功能的情节有:⑴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⑵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控制自已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⑶聋哑犯或者盲人犯;⑷预备犯;⑸未遂犯;⑹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罪的教唆犯;⑺犯罪后自首的;⑻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现的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⑼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⑽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11)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付介绍贿赂行为的。
3、案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刑法第63条没有列出案情减轻处罚情节,只是表明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这一原则性规定,给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带来一定困难,根据司法实践及刑法规定,下列情况可以认为是“案件的特殊情况”:⑴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影响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偶尔犯罪的;⑵犯罪既遂后,案发前,采取积极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减小社会危害性的;⑶由于被害人的明显过错或出于义愤,引起一时激愤而重伤、杀人犯罪的;⑷犯罪后案发前或取保候审期间,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或有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的;或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或在抗御自然灾害、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或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⑸其它案件特殊情况,群众一致公认合情合法的。
三、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
减轻处罚情节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包括:⑴低于整个法定刑的最低刑判刑,如抢劫罪判3--10年有期徒刑,最低刑是3年有期徒刑,减轻处罚判决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更轻的刑种:拘投、管制。遇到有排列刑种时以最低的刑种算。如盗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这当中法定最低刑是管制,减轻处罚则可以免予刑事处分。⑵低于某一量刑幅度的最低限度判刑,如抢劫罪有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两个量刑幅度,在低于第一个量刑幅度最低刑判刑的,是在整个法定刑以下判刑,在低于第二个量刑幅度最低刑即10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刑的也是减刑,这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四、适用减轻处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减轻处罚主要适用于主刑,不适用于附加刑。
2、在同时遇有加重、从重、减轻处罚情节时,应根据情况,分清主次、轻重,依法衡量,不能只倾向于减轻或从重、加重。
3、判决并处罚金不是减轻处罚的理由。
4、死刑缓期执行、缓刑不是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