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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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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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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同学亲友借款上亿元被判无罪

日期:2020/3/25  点击次数:1842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至2011年10月期间,吴某身为上海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以该公司投资或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高额利息为诱,并部分提供房产抵押或珠宝质押,通过出具借据或签订借款协议等方式,向涂某某等18人借款,共计人民币15460万元。其中,吸收涂某某1100万元、季甲1200万元、董某某1100万元、方某某2000万元、郑乙200万元、孙某某800万元、应某某500万元、季甲1500万元、林甲1000万元、张乙1000万元、陈丙400万元、陈甲50万元、姜某500万元、王甲600万元、潘某某110万云、陈乙1100万元、王乙300万元、项某2000万元。吸收资金主要用于偿还他人的借款本息、支付公司运营支出等。2012年11月19日,吴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吴某到案后,对上述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上海某有限公司无罪。
二、被告人吴某无罪。
辩护策略
1、从宣传手段上看,吴某借款方式为“当面或通过电话一对一向借款人提出借款,并约定利息和期限”,既不存在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情形,亦无证据显示其要求借款对象为其募集、吸收资金或明知他人将其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的情形;
2、从借款对象上看,吴某的借款对象绝大部分与其有特定的社会关系基础,范围相对固定、封闭,不具有开放性,并非随机选择或者随时可能变化的不特定对象。对于查明的出资中确有部分资金并非亲友自有而系转借而来的情况,但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吴某系明知亲友向他人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此外,其个别亲友转借的对象亦是个别特定对象,而非社会公众;
3、吴某在向他人借款的过程中,存在并未约定利息或回报的情况,对部分借款还提供了房产、珠宝抵押,即不存在承诺保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的情形。
辩护律师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基本特征“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入手,逐一分析,各个击破,最终帮助当事人无罪释放。
邢波律师是山东知名刑事律师,曾办理多起非吸犯罪案件,经验丰富,办案效果有口皆碑。
邢波律师咨询电话 13953191508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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