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经营行为发生后,基于税法规定即负有纳税义务,具体确定为“应纳税款”。如果企业通过伪造、变造、隐瞒、擅自销毁会计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列、少列收入;少申报或者不申报,从而少缴、不缴税款,逃税由此产生。
逃税与国家税法直接对抗,否定了已发生的应税义务。有的企业家可能认为所谓逃税不过是企业内部的“财务事项调整”,但是,财务事项调整的时间节点非常重要:经营行为发生后,交易或者事项已经确定,不管纳税申报与否,这时的应纳税额业已明确,依法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征收所得税、增值税等。倘若扭曲、否定过往经营行为,少缴、不缴税款,是不真实的“财务事项调整”,本质是逃避缴税或让该缴的税变少,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企业的选择权,而是明知故犯。
逃税虽然短期能够使企业获益,但无异于饮鸩止渴。据信用中国网站“失信惩戒名单”显示,2019年度逃税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数量众多。纳入失信惩戒名单的企业被采取限制取得土地、禁止参与政府采购、限制获得政府资金支持、限制出境等措施,同时还面临着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制裁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对逃税者,可以追缴税款、征收滞纳金,并处最高达偷逃税额5倍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规定,偷逃税款5万元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构成逃税罪。
但是范冰冰偷逃了数亿税款,为何只进行了行政处罚,没有受到刑事追诉呢?
这源于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制裁逃税最好的办法是经济手段,因而逃税罪的设置也鼓励逃税企业、个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只要履行了纳税义务,就不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任何逃税案件,首先必须经过税务机关处理,只有超过税务机关的规定期限拒不履行补缴税款义务的,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事不过三”,如果企业符合五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之前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就不再享受“初犯免责”的宽待,司法机关可以直接介入,对涉案公司或个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措施,相关人员也面临着牢狱之灾。这时,该缴的钱一分不少,该坐的牢一天不差,刑期最长7年。
总之,逃税违法行为不一定会转化为逃税犯罪,但如果企业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置之不理,或者多次逃税,屡教不改,那么税务机关就可以把案件移送到司法机关,做刑事犯罪处理。无论企业还是个人,必须把逃税之祸拦截在刑事追诉之前,否则,遭遇牢狱之灾就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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