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方法是行为人采取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或者其他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一、《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刑期及罚金等的调整
(一)法定最低刑上升至三年。根据此前规定,数额较大情形下判处的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情节较轻的人员完全有可能适用三年以下的刑期,甚至是1-6个月的拘役;但《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后,若集资诈骗罪成立,起刑点即为三年,三年以下(不包括本数)的有期徒刑及拘役完全失去了适用空间。对于最高刑期没有进行调整,仍为无期徒刑。
(二)取消了“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档次,法定刑三档变两档。这意味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形自由裁量,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通过增加刑期、提高罚金数额的方式来实现罪责刑的相适应。
(三)个人犯罪采无限额罚金制。此前对于个人犯罪的罚金数额设有最高50万元的上限,该上限早在1997年刑法时就已确立,由于社会发展其已不能适应打击集资诈骗的需要,修正案(十一)特取消了该上限;这意味着此后人民法院对于办理集资诈骗案件并处罚金时,可以视情节自主决定罚金的数额,且无最高限制。
图一 修正案前后集资诈骗罪条文对比
图二 修正案前后情形、法定刑及罚金调整对比
图三 集资诈骗罪数额的界定
二、关于条文的衔接适用问题
《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对于发生在2021年3月1日之后的集资诈骗行为当然适用新的规定,那么对于发生在2021年3月1日之前的集资诈骗行为和跨越2021年3月1日前后连续发生的集资诈骗行为该如何处理呢?
(一)集资诈骗行为发生在2021年3月1日之前,2021年3月1日之后尚未办理或正在办理的案件
对于新法生效以前发生的,新法生效以后尚未办理或正在办理的案件;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依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己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如果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认为是犯罪,修订刑法也认为是犯罪的,按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没有变化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2、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根据从轻原则,确定适用当时的法律或者修订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集资诈骗罪的法定刑已经发生改变,根据上述规定,应当依据从轻的原则适应当时的法律,即该种情形下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的规定。
(二)跨越2021年3月1日前后的集资诈骗行为
根据《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的内容可知,
对于新法生效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新法生效以后的行为,以及在新法生效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如果原刑法和修订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追诉,按照下列原则决定如何适用法律:
一、对于开始于新法生效前,继续到新法生效以后终了的继续犯罪,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
二、对于开始于新法生效前,连续到新法生效后的连续犯罪,或者在新法生效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其中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的,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也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但是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
故对于跨越2021年3月1日前后的集资诈骗行为,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由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法定刑较重,所以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