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高空抛物犯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那么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哪?可能涉及何种罪名?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又如何?
一、罪与非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5条规定: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修正后的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犯罪是对高空抛物行为刑事追责的兜底性条款,只有达到情节严重,高空抛物行为才能追究刑事责任;换言之,如果达不到情节严重,仅需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或接受相关的行政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界限在实践中是相对难以把握的,法院在自由裁量时应当考虑行为的动机是主观泄愤还是客观的疏忽过失,抛掷的场所是人流量较大的主干道还是人流量较小的无人地带,此外,还要结合抛掷物的属性(如质量、外形、危险程度等)来综合判断。
二、可能涉及的罪名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高空抛掷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那么对于高空抛物行为还可能涉及那些罪名呢?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5条)
2.【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
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5条)
3.【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7条)
4.【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7条)
三、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6条)
(1)多次实施的;
(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高空抛物行为的刑事司法现状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高空抛物”,检索结果显示在2010年-2020年间共有涉高空抛物的民事案件1607项,刑事案件84项;经核实关于“高空抛物”的有效刑事案件65项,有关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统计如下:
涉案罪名 | 有效案件数量(件) |
危害公共安全罪 | 45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7 |
过失致人重伤罪 | 5 |
故意伤害罪 | 2 |
故意杀人罪 | 0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3 |
不构成犯罪 | 3 |
合计 | 65 |
在此之前,对于不构成上述罪名的高空抛物行为,一律按照治安处罚和民事侵权的标准进行处理,《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了高空抛物的成罪标准,压缩了高空抛物的非罪空间,此后对于不符合上述罪名但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将会独立成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