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量刑幅度做了较大调整,其中:
1.将两档法定刑期变更为三档;
2.最高刑从有期徒刑十五年提高至无期徒刑;
3.量刑分界点由五年降至三年;
4.虽取消“数额巨大”的附加刑“并处没收财产”,但每档量刑都增加了“并处罚金”。
从量刑标准看,本罪不再仅以数额为标准,进一步增加了情节要素,即如果犯罪数额未达到标准则可依据情节提升量刑档次进而加重刑罚。
从量刑幅度看,本罪最高刑提高至无期徒刑,导致本罪整体量刑幅度变大,惩罚力度加强,更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
从刑罚种类看,本罪将没收财产刑替换成罚金刑,主要是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前者执行难度高于后者,同时也体现了立法者对合法私有财产的进一步保护以及通过调节财产刑以配合主刑实现罪刑相适应的目的,避免了要么没收财产,要么无附加刑导致的罪刑不适应情况。
本罪虽参照受贿罪修改,但总体而言更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比《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可知,《刑法修正案(十一)》参照受贿罪的处罚条款对本罪条文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