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此时,该如何认定犯罪情节呢?应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还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呢?
思路一、根据非法经营犯罪的经营方式、经营数额、违法所得等具体情节,认定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在广东某法院案件中,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所提被告人杨某等具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指控,经审查,对于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的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未作规定,综合本案非法经营犯罪的经营方式、经营数额、违法所得等具体情节,不宜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思路二、综合考虑非法经营额、非法获利数额、主观恶性、社会影响、实际危害后果等,认定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在湖南某法院案件中,法院认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目前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以非法经营额和非法获利数额为基础并结合考虑主观恶性、社会影响、实际危害后果等其他情节和因素综合认定。但本案的非法经营行为是期货经营,经营行为相对于一般的实物销售行为有所区别。期货交易是保证金交易,交易客户投入多少保证金和是否进行交易,被告人没有决定权和控制权,完全由客户自主,与实物销售中经营方可决定销售货物量和销售金额有所不同。本案中不宜完全以非法经营数额为认定标准,主要以非法获利数额为认定基础更为客观公正。且本案各被告人系基于利益驱动或放任心态进行非法经营。综上,本院结合上述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及情节,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宜认定本案各被告人非法经营的行为系”情节严重”。
思路三、非法经营数额超过“情节严重”的30倍,可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在湖南某法院案件中,法院认为:我国刑法对非法经营犯罪中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等情形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并无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明确“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本案中,朱某非法经营数额至少是前述立案追诉标准的三十倍以上,可认定系“情节特别严重”。
思路四、法律无明确规定且根据个案特殊情况,不宜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在新疆某法院案件中,法院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金世房产公司及被告人贾某的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其他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无明确规定,且本案所涉领域存在行政法规与刑事法律不相衔接、相关政策界限不够清晰等特殊情况,认为本案宜在”情节严重”的法定刑幅度内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