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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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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法律没有规定时,如何认定犯罪情节?

日期:2021/2/23  点击次数:909

       很多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此时,该如何认定犯罪情节呢?应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还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呢?


思路一、根据非法经营犯罪的经营方式、经营数额、违法所得等具体情节,认定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在广东某法院案件中,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所提被告人杨某等具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指控,经审查,对于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的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未作规定,综合本案非法经营犯罪的经营方式、经营数额、违法所得等具体情节,不宜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思路二、综合考虑非法经营额、非法获利数额、主观恶性、社会影响、实际危害后果等,认定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在湖南某法院案件中,法院认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目前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以非法经营额和非法获利数额为基础并结合考虑主观恶性、社会影响、实际危害后果等其他情节和因素综合认定。但本案的非法经营行为是期货经营,经营行为相对于一般的实物销售行为有所区别。期货交易是保证金交易,交易客户投入多少保证金和是否进行交易,被告人没有决定权和控制权,完全由客户自主,与实物销售中经营方可决定销售货物量和销售金额有所不同。本案中不宜完全以非法经营数额为认定标准,主要以非法获利数额为认定基础更为客观公正。且本案各被告人系基于利益驱动或放任心态进行非法经营。综上,本院结合上述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及情节,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宜认定本案各被告人非法经营的行为系”情节严重”。


思路三、非法经营数额超过“情节严重”的30倍,可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在湖南某法院案件中,法院认为:我国刑法对非法经营犯罪中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等情形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并无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明确“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本案中,朱某非法经营数额至少是前述立案追诉标准的三十倍以上,可认定系“情节特别严重”。


思路四、法律无明确规定且根据个案特殊情况,不宜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在新疆某法院案件中,法院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金世房产公司及被告人贾某的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其他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无明确规定,且本案所涉领域存在行政法规与刑事法律不相衔接、相关政策界限不够清晰等特殊情况,认为本案宜在”情节严重”的法定刑幅度内进行处罚。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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