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经典案例   |   取保候审   |   不予起诉   |   免予处罚   |   判处缓刑   |   联系我们
刑案流程:
具体罪名:

16088666859491575副本.jpg

关于我们>> 更多

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免费咨询电话

具体罪名您的位置:刑事辩护律师网 > 具体罪名 > 经济秩序犯罪

三男子私售汽油犯非法经营罪获刑

日期:2021/2/23  点击次数:866


        众所周知,汽油等危险物品不可随意买卖,需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才可经营。可是,郑某某、陈某某、罗某等三人却罔顾法律,未经许可私自出售汽油,触犯了法律。近日,廉江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郑某某、陈某某、罗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19年年初,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与莫某某(在逃)合谋非法经营汽油,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罗某租赁到廉江市一处空地,并非法购进油车、油桶及大量车用汽油藏匿于该处,同年3月10日该油站正式对外经营。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负责为顾客加油,每月领取工资5000元人民币并各占油站5%的股份,被告人罗某占油站10%的股份。同时,为方便管理,四人创建了一个微信工作群,由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将每日通过现金及微信收取到的油款统计上传至该微信群处报备。同年7月12日,该油站被公安民警查处,并现场扣押到手机5部、汽油6650公斤、改装油车2台、油桶14个及现金人民币640元。经鉴定,被扣押的汽油辛烷值分别为97.8、97.3。

        另查明,该油站存续期间,共计非法销售汽油金额为77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郑某某交代其至案发时共领取了两个月工资合计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陈某某交代其至案发时共领取了两个月工资合计人民币10000元及1000元分红。

        廉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罗某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规定,在没有取得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确有悔改表现,被告人罗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因此,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Copyright by 2012-2020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鲁ICP备14012398号-5 ALL Rights Reserved
盈科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1010155935  电话:13953191508   QQ:1269258450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111号济南华润中心38-39层  鲁ICP备14012398号-5
您是本站第 4813701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