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掌握的毒品犯罪死刑数量标准为一般情况下不低于一千克(以海洛因为参照物)。
个别省份已经提高两千克以上。有的省份更高,云南是三千克到五千克,尤其是西双版纳。
毒品犯罪中死刑的一般规定
(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查缉、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等严重情节的,可以不受毒品数量大的限制,只要情节严重的,一般应当判处死刑;
(2)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是法定从重情节,被告人往往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只要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也应当判处死刑;
(3)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等,是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只要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可以判处死刑;
(4)对于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被告人同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或者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且被告人没有任何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死刑。
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节
(1)存在自首、立功的情形;
(2)被告人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毒品;
(3)毒品掺假情形;
(4)特情引诱情形;
(5)以贩养吸情形;
(6)初次犯罪情形;
(7)毒品共同犯罪情形;
(8)家庭成员毒品共同犯罪情形。
运输毒品可以判处死刑的情节
(1)运输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组织、指使、雇用他人运输毒品的首犯或者毒枭,职业毒贩,毒品再犯,
(3)具有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拘留和逮捕情形的,
(4)参与有组织的国际毒品犯罪的,
(5)以运输毒品为业的、多次运输毒品的,
(6)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于其中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予以判处。
新型毒品中的死刑适用
(1)麻古的死刑适用数量标准可以按照冰毒的2-3倍掌握。
(2)氯胺酮的死刑适用标准可以按照海洛因的10倍掌握。
(3)对于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尚未规定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新类型、混合型毒品,即使按照《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为海洛因后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也不得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