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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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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

日期:2021/2/24  点击次数:829

       最高人民法院掌握的毒品犯罪死刑数量标准为一般情况下不低于一千克(以海洛因为参照物)。


个别省份已经提高两千克以上。有的省份更高,云南是三千克到五千克,尤其是西双版纳。


毒品犯罪中死刑的一般规定


(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查缉、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等严重情节的,可以不受毒品数量大的限制,只要情节严重的,一般应当判处死刑;


(2)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是法定从重情节,被告人往往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只要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也应当判处死刑;


(3)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等,是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只要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可以判处死刑;


(4)对于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被告人同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或者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且被告人没有任何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死刑。


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节


(1)存在自首、立功的情形;


(2)被告人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毒品;


(3)毒品掺假情形;


(4)特情引诱情形;


(5)以贩养吸情形;


(6)初次犯罪情形;


(7)毒品共同犯罪情形;


(8)家庭成员毒品共同犯罪情形。


运输毒品可以判处死刑的情节


(1)运输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组织、指使、雇用他人运输毒品的首犯或者毒枭,职业毒贩,毒品再犯,


(3)具有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拘留和逮捕情形的,


(4)参与有组织的国际毒品犯罪的,


(5)以运输毒品为业的、多次运输毒品的,


(6)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于其中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予以判处。


新型毒品中的死刑适用


(1)麻古的死刑适用数量标准可以按照冰毒的2-3倍掌握。


(2)氯胺酮的死刑适用标准可以按照海洛因的10倍掌握。


(3)对于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尚未规定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新类型、混合型毒品,即使按照《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为海洛因后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也不得判处死刑。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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