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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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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中共同犯罪的死刑适用

日期:2021/2/24  点击次数:783

共同犯罪中的死刑适用


(1)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只对其中罪责最大的一名主犯判处死刑。


(2)涉案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也可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情形。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罪责大小难以区分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


(3)二名主犯的罪责均很突出,且均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也不必然同时判处二人死刑。


(4)可以判处二名主犯死刑的情形。涉案毒品数量达到巨大以上,二名主犯的罪责均很突出且地位作用基本相当,或者罪责略次的主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5)以运输毒品为业的、多次运输毒品的,


(6)对部分共同犯罪人未到案的情形:


如果均属罪行极其严重,即使不到案也不影响对在案人适用死刑的;


如果在案人罪行不足以判处死刑,或归案后全案只宜判处一人死刑的,不能因为未到案而对在案人适用死刑;


在案人与未到案人罪责罪责难以确定大小的,特别是不能排除未到案人罪责更大的,不能对在案人适用死刑。


上下家犯罪中的死刑适用


(1)对于贩卖毒品案件中的上下家同时判处死刑应当慎重。


(2)对于买卖同宗毒品的上下家,涉案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一般不能同时判处死刑;


(3)不宜判处下家死刑的情形。如果上家主动联络销售毒品,积极促成毒品交易,而下家购入毒品尚未售出的,一般不宜判处下家死刑;


(4)不宜判处上家死刑的情形。如果下家主动向上家约购毒品,对促成毒品交易起更大作用,而上家并非持毒待售的,一般不宜判处上家死刑。


(5)涉案毒品数量达到巨大以上的,也要综合上述因素决定死刑适用,不必然判处二人以上死刑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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