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的死刑适用
(1)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只对其中罪责最大的一名主犯判处死刑。
(2)涉案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也可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情形。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罪责大小难以区分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
(3)二名主犯的罪责均很突出,且均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也不必然同时判处二人死刑。
(4)可以判处二名主犯死刑的情形。涉案毒品数量达到巨大以上,二名主犯的罪责均很突出且地位作用基本相当,或者罪责略次的主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5)以运输毒品为业的、多次运输毒品的,
(6)对部分共同犯罪人未到案的情形:
如果均属罪行极其严重,即使不到案也不影响对在案人适用死刑的;
如果在案人罪行不足以判处死刑,或归案后全案只宜判处一人死刑的,不能因为未到案而对在案人适用死刑;
在案人与未到案人罪责罪责难以确定大小的,特别是不能排除未到案人罪责更大的,不能对在案人适用死刑。
上下家犯罪中的死刑适用
(1)对于贩卖毒品案件中的上下家同时判处死刑应当慎重。
(2)对于买卖同宗毒品的上下家,涉案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一般不能同时判处死刑;
(3)不宜判处下家死刑的情形。如果上家主动联络销售毒品,积极促成毒品交易,而下家购入毒品尚未售出的,一般不宜判处下家死刑;
(4)不宜判处上家死刑的情形。如果下家主动向上家约购毒品,对促成毒品交易起更大作用,而上家并非持毒待售的,一般不宜判处上家死刑。
(5)涉案毒品数量达到巨大以上的,也要综合上述因素决定死刑适用,不必然判处二人以上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