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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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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

日期:2021/8/10  点击次数:710

2020年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该法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这次刑法修改新增了十多种罪名。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的妨害安全驾驶罪。

 

最近几年,因为乘客拽拉、殴打公交司机导致公交失控,引发重大交通事故的案件,频频出现在新闻当中,严重威胁道路运输交通安全,更严重地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类事故引起了全社会的强烈关注,加强公交司机安全防护,严惩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呼声高涨。

 

《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前的司法认定

为了依法惩治妨害公共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意见向全社会传递了司法机关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

《指导意见》第一款对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相关犯罪行为的性质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指导意见》主要界定以下三种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行为类型:

第一,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

第二,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随意殴打其他乘客,追逐、辱骂他人,或者起哄闹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秩序,妨碍公共交通工具安全行使的,危害公共安全的;

第三,驾驶人员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与乘客发生纷争后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厮打、互殴,危害公共安全。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最新立法规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指导意见》有关内容吸收借鉴,以立法的形式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中予以明确。具体规定为: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如果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纠纷,请学会管理好自己的情绪,少一点冲动,多一份冷静,否则一时冲动带来的可能是不可估量的后果。同时,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现此类行为,每个人都不要置身事外,多管一点“闲事”,对这种行为要坚决说NO,防止造成严重后果。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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