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经典案例   |   取保候审   |   不予起诉   |   免予处罚   |   判处缓刑   |   联系我们
刑案流程:
具体罪名:

16088666859491575副本.jpg

关于我们>> 更多

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免费咨询电话

刑案流程您的位置:刑事辩护律师网 > 刑案流程 > 侦查公诉审判

在审判阶段怎样排除非法证据?

日期:2021/8/11  点击次数:59315

在审判阶段要排除非法证据,首先要告知对方有这一项权利,对于被告人,应当在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就告知对方有权针对非法证据向法庭要求依法排除。

在审判阶段要排除非法证据,首先要告知对方有这一项权利,对于被告人,应当在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就告知对方有权针对非法证据向法庭要求依法排除。但是非法证据排除不是任何时间任何条件都可以的,被告人或者是为被告人辩护的人要排除非法证据,就应该在法庭开庭审理之前提出,但是如果开庭前没有发现,在庭审过程中发现了一些线索也是可以提出的。要排除非法证据,空口无凭,必须向法院提供线索或者上交相关证明材料,法院会对证据进行审核,如果不符合非法证据排除的条件,法院不予排除。

如果在开庭前被告人申请了非法证据排除,并且提供了证据,法院应当在开庭前组织各主要当事人召开庭前会议,对证据真实性进行验证,要求给出说明。在庭前会议中,因为尚未开庭,检察院是可以撤回有关证据的,并且对于撤回的证据想要重新运用于庭审,就需要有充分的、全新的理由。

如果现在当庭出示的证据都不能证明是否合法,法院认为确实是有必要的,可以通知侦查阶段的侦查人员出庭接受询问,阐述证据收集过程,并接受法庭的询问。例如,现在的被告人证据收集过程会有询问录像,但是如果询问录像出现剪辑或者是缺失,法庭有理由产生疑问并排除该证据。

如果是在庭审当中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首先要说明为什么没有在开庭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理由,理由应当充分,接着,如果法庭认为这个证据确实有一定的疑问,应当进行调查,调查发现没有问题的,就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如何在庭审中排除非法证据呢?如果是公诉人员的话,可以要求公诉人员当庭出示讯问笔录调查记录等,比如认为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可以出示体检记录、询问时的监控录像,或者通知侦查人员到庭说明情况。如果公诉人以及被告人、辩护人对证据存疑可以对证据进行质证,发表各自意见和看法,如果是重要证据,可以申请休庭或者中止审理。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Copyright by 2012-2020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鲁ICP备14012398号-5 ALL Rights Reserved
盈科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1010155935  电话:13953191508   QQ:1269258450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111号济南华润中心38-39层  鲁ICP备14012398号-5
您是本站第 4813366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