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量刑协商过程中,检察官既然主要就量刑问题听取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就需要确定一个量刑优惠的大体幅度。换言之,在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检察官需要给予其多大程度的量刑减让,才能促慢其接受检察官的量刑建议,而不会在法庭审理中出现“反悔”的情况,这可能是量刑协商中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吸收司法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一种“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试图为检察官的量刑减让确定可操作的幅度。
所谓“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是指改革试点法院根据嫌疑人,被告从认罪认罚的诉讼阶段,按照鼓励尽早尽快认罪认罚的原则,确定程度不同的量刚优惠比例。原则上,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检察官可给予最大比例的量刑优惠;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选择认罪认罚的,检察官所给予的量刑减让比例会有所降低;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认罪认罚的,检察官所承诺的量刑优惠幅度最低。这种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的确立,主要目的在于吸引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尽早认罪,以尽可能地节约司法资源。
例如,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法院就创立了“321”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贯彻“认罪阶段不同,减少的刑罚量不同;认罪越早,从宽幅度越大”的量刑指导思想。又如,山东省济南市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也推出了“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法院最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5%;审查起诉阶段认罪的,法院最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5%;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法院的减刑幅度最高可达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