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审查,检察机关发现案件具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法定条件的,应与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展开量刑协商。通常情况下,量刑协商可以有检察官职权主导和诉权参与这两种程序方式。前者是检察官依据职权讯问嫌疑人和听取辩护人或值班律师意见的一种协商活动;后者则是嫌疑人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帮助下,与检察机关就量刑问题展开平等对话、协商和达成协议的过程。这两种协商过程几乎存在于每一个认罪认罚案件。只不过,在有些案件中,由于辩护人没有参与,而值班律师的参与力度较弱,检察机关职权主导的特征就显得更为突出。而在那些嫌疑人获得辩护人有效帮助的案件中,辩护人提出了强有力的协商筹码,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协商活动,诉权参与的色彩就更为明显一些。
其中,重点介绍一下诉权参与型协商。在嫌疑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案件中,辩护人、值班律师有时可以提出一些强有力的辩护意见。对于检察官所提出的宽大量刑意见,辩护人、值班律师除了提出不同意见,要求降低量刑幅度以外,还可以提出一些新的协商筹码。所谓协商筹码,是指那些足以证明应对嫌疑人作出更为宽大刑事处理的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意见。在司法实践中,辩护人、值班律师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本没有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就属于一种强有力的司法证明协商筹码;辩护人、值班律师提出本案依据刑法,根本不构成检察机去指控的罪名的,就属于一种实体协商筹码;辩护人,值班律师提出本案关键证据属于侦查人员通过违法手段所获取的证据,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这就属于一种证据协商筹码;辩护人、值班律师还可以提出一种新的量刑情节,或者提出根据类似指导性案例,应该进一步降低量刑幅度,这也属于一种量刑协商筹码,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