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法院不再将定罪问题作为法庭审理的主要对象。法庭审理的重点是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同时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也要进行全面审理。
在审判阶段,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规定,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庭审中应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为此,法院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有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时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疲告入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超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是否履行厅告知义务并听取意见;值班律师或者辩护人是否与检察机关进行物通,提供了有效法律帮助,并在场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
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法院应当予以采纳。但是,对子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犯罪事实,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法院可以不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与此同时,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有理有据的异议,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检察机关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不当的,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