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是一种适用于刑事诉讼全流程的诉讼制度。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司法机关要适用一种特殊的刑事诉讼程序,体现全流程简化诉讼程序的理念。通常情况下,侦查和审查起诉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关键阶段。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应贯彻认罪认罚从宽的诉讼理念,对于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案件适用一些特殊的程序。首先,公安机关应告知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和政策,必要时对嫌疑人进行认罪认罚教育工作,促使其选择认罪认罚程序。当然,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应保证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不得强迫嫌疑人认罪认罚,也不得作出具体的量刑从宽承诺。
其次,公安机关对于认罪认罚的嫌疑人,应当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检察机关。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对于可能符合速裁程序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起诉意见书》中建议检察机关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并简要说明理由。
最后,对于可能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公安机关在侦查程序中应加快办理,对未被羁押的嫌疑人,可以将若干个案件集中移送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