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进人死刑复核程序之后,辩护律师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查询立案信息,立案部门应当向其告知案件是否已经立案,对于已经立案的死刑复核案件,要告知承办案件的审判庭。
律师接受被告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被告人辩护人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提交委托辩护或指定辩护的手续。辩护律师可以向相关审判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可以经高级人民法院代收并随案移送相关手续、辩护意见和证据材料,也可以直接寄送最高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场所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辩护律师要求当面提出辩护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合议庭承办法官应当安排与其举行会面。会面时,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应当面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必要时,最高人民法院合议庭全体成员可以一起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于当面听取律师辩护意见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承办人应制作笔录,由辩护律师签名后载人案卷。对于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裁定后,受委托进行宣判的法院应当在宣判后五日内,将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