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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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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打公交司机一耳光,获刑八个月

日期:2021/8/12  点击次数:1368


4月23日,泸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张林(化名)犯妨害安全驾驶罪一案在泸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林犯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该案是“妨害安全驾驶罪”入刑后泸州市的首例判决。

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000元

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控驾驶操作装置、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往往都是因为停靠站点、车票收费等小事而引起纠纷,却严重威胁着道路交通安全。

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设立妨害安全驾驶罪,不仅将对干扰驾驶人员正常驾驶的行为入刑,也将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的行为入刑。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

负责此案的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彭艳告诉记者,检察机关通过认真审查证据,综合考虑案发时双方情况、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小等因素,本着从旧兼从轻、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张林提起了公诉,最终张林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林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鉴于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被告人认罪认罚,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宽处理。泸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林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两人互殴虽然只是造成了皮外伤,但公交司机黄强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因驾驶车辆过程中单手开车,比中指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罚款200元。此外,黄强所在的单位对他进行了处罚,并调离了此条公交线路。

检察官普法

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彭艳说,司乘冲突中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员的行为,不仅威胁驾乘人员安全,还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以往对于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但该罪名量刑起点高、刑罚重。

为更好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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