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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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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修十一高空抛物罪之条文解读

日期:2021/8/12  点击次数:1949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高空抛掷物品的犯罪及其处刑的规定。

构成本罪应当具备的以下特征:第一,行为人实施了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物品必须是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如果不是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的,不构成本罪。这里所说的“建筑物”,是指人工建筑而成的东西,既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也包括构筑物。其中居住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购物、办公、学习、就医、娱乐、参加体育活动等使用的建筑,如商店、办公楼、影剧院、体育馆、医院等;构筑物,是指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筑,如桥梁、堤坝、隧道、水塔、电塔、纪念碑、围墙、水泥杆等。“其他高空”,是指距离地面有一定高度的空间,如飞机、热气球、脚手架、井架、施工电梯、吊装机械等。

二是,行为人必须是实施了抛掷物品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抛掷物品”,是指向外投、扔、丢弃物品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抛掷物品的行为,物品是由于刮风、下雨等原因,从建筑物或高空中坠落的,即使该物品是行为人的,也不构成本罪,如果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可以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第二,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这是给该罪设定的入罪门槛,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情节一般,危害不大的,不宜作为犯罪,符合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高空抛掷物品行为;高空抛掷物品数量较大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造成一定损害等,具体可以视情节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本款规定,构成犯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款是关于实施本条规定的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何处理的规定。

行为人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也可能同时触犯刑法的其他规定,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如果与本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出现了竞合的情形,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里主要涉及如何处理好本条规定的犯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罪名的关系。如果行为人有第一款规定的高空抛掷物品的犯罪行为,造成人员伤亡、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符合本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要件或者构成其他犯罪的,根据本款的规定,采取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即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的,对于行为人高空抛掷物品的情形,可以作为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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