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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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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立案标准是什么,与诽谤罪有什么区别

日期:2021/8/12  点击次数:1386


一、侮辱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

侮辱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二、侮辱罪与诽谤罪有什么区别

1.侮辱罪不捏造事实,后者捏造事实;

2.侮辱罪有暴力可能,后者不使用暴力;

3.侮辱罪一般当面进行,诽谤罪往往在公众场合进行或向第三者散布。

三、侮辱罪的概念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huozhe)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四、侮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权利。侵犯的对象只能是特定的个人。任何机关、团体、法人组织,均不能成为犯罪的对象。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是与他人开玩笑或者恶作剧造成他人难堪,或者无意中造成他人人格、名誉受损,均不能以侮辱罪论处。

五、侮辱罪的量刑标准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六、合法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

要划清正当的舆论监督与文字侮辱的界限;划清正当的文字创作与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界限;划清当事人所在单位依职权对个人的政绩、品德等所作的考核、评价、审查行为与侮辱的行为界限;划清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揭发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直到犯罪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划清出于善意的批评,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各级领导批评行为,同恶意的侮辱行为的界限,等等。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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