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保证金
1.条件
(1)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相关规定的,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其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2)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2.程序
(1)呈批。执行机关认为应当没收保证金的,制作《呈请没收保证金报告书》,写明没收的理由和拟没收的数额,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机关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有关规定,认为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应当提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书面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决定机关的意见,及时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没收五万元以上保证金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批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执行机关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没收保证金通知书》。
(3)送达。执行机关应当在决定作出三日内将《没收保证金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向其宣读,责令其在副本上填写收到日期并签名、捺指印。被取保候审人在逃或者具有其他情形不能到场的,应当向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单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宣布,由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单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签收。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单位、居(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拒绝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注明。
(4)复议、复核。依照《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17―05条规定执行。
(5)没收。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已过复议期限,或者经上级公安机关复核后维持原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将《没收保证金通知书》正本和回执联送达收取保证金的银行,通知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银行填写回执联并加盖银行印章,退还执行机关。
(6)通知原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将《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副本和《没收保证金通知书》回执联在执行后三日内送达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存入诉讼卷。
(7)重新作出决定。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后,应当在五日内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