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的退还
1.条件
(1)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规定,也没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应当撤销案件、终止侦查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执行机关应当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2)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故意犯罪被立案侦查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无罪判决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2.程序
(1)呈批。需要退还保证金或者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通知退还保证金的,执行机关制作《呈请退还保证金报告书》,写明退还的理由和拟退还的数额,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批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执行机关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退还保证金通知书》。
(3)送达。执行机关将《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由其在副本上填写收到日期并签名、捺指印,同时将《退还保证金通知书》正本和回执联送达收取保证金的银行,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4)退还。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凭《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到收取保证金的银行办理退还手续。收取保证金的银行在办理好退款手续后,填写《退还保证金通知书》回执联并加盖银行印章,退还执行机关。
(5)通知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将《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副本和《退还保证金通知书》回执联送达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存入诉讼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