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是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不是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指与被告人共同实施致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行为,但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因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指未成年人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的监护人。
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其应当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同样应当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