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其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仍然属于民事诉讼程序。
认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属于虚假诉讼罪中的“民事诉讼”,应当结合刑法和《解释》的规定,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审查。
第一,在刑事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虚假诉讼罪。首先,行为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由,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属于同一法律事实,附带民事诉讼是基于刑事诉讼衍生出的民事诉讼活动,刑事诉讼的真实性直接决定了附带民事诉讼的真实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被告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为前提。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条件,是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情况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法律事实为案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不能认定为“无中生有”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不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即使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后经人民法院裁判认定为不能成立、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基于被害人一方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信赖心理,亦不能认定其行为属于捏造事实。
其次,从实际情况看,现阶段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规定较为严格,原则上限定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等直接物质损失,一般情况下不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实践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由于对法律规定理解不当,或者出于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以达到对被告人从重判处的目的等种种考虑,往往起诉要求被告人赔偿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甚至提交与案件无关的交通费、住宿费单据等证据材料,导致其主张的赔偿数额与法院判决支持的赔偿金额差距巨大。这种情况下,如果认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可能进一步激化双方当事人矛盾冲突,不利于案件的依法妥善处理。
第二,刑事自诉案件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行为,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刑事自诉案件不以公安机关侦查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为前置程序,自诉人需要自行提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证据,存在自诉人“无中生有”捏造他人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能性,自诉人的行为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这种情况下,由于自诉人捏造事实提起刑事自诉的主要意图为诬告陷害他人,其行为还有可能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诬告陷害罪和虚假诉讼罪的想象竞合犯,由于诬告陷害罪的法定刑比虚假诉讼罪重,应择一重罪以诬告陷害罪定罪处罚,不再单独认定为虚假诉讼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