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
本罪的基本刑罚幅度是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还有八种加重情节,其刑罚可以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此种情况无需再定强奸罪,此处的奸淫不包括猥亵行为。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此种情况无需再定强迫卖淫罪。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这是指秘密偷盗不满1周岁的婴儿或不满6岁的幼儿。根据2016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拐卖解释》)第1条的规定,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6项规定的“偷盗婴幼儿”。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这是指拐卖行为直接或间接地造成被拐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例如,采取捆绑、虐待手段导致严重结果;拐卖行为导致被害人或者其亲属自杀或精神失常。如果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对被害人进行故意杀害、重伤,则应认定为数罪,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
认定结果加重犯还是数罪并罚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是拐卖行为本身所伴随的。
8.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