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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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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通过举报手段索取高额补偿款的行为的定性

日期:2022/4/13  点击次数:1009

拆迁户通过举报手段索取高额补偿款的行为的定性

夏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4集(总第64集), 第509号案例,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争议焦点:拆迁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为手段索取巨额补偿款的,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裁判要点:拆迁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为手段索取巨额补偿款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主要理由在于:

第一,被告人提出索赔的数额虽然巨大,但是基于民事争议而提出,因而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第二,其举报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威胁、要挟的手段,而是争取争议民事权利的一种方法,且本案中被告人等人的索赔不具有主动性,而是开发商主动与其协商的结果。另外,对信访人的不当行为,不宜轻易地作犯罪处理。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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