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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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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辨析

日期:2022/4/13  点击次数:1229

职务侵占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辨析

1.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

从历史沿革来看,职务侵占罪本就是从贪污罪中独立出来的,两者联系较为紧密,都需满足利用职务之便这一构成要件。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者的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一般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一般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两者的犯罪对象也不同,贪污罪的对象仅限公共财物,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

2.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

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均属于刑法分则侵犯财产型犯罪,两罪的实行手段颇为相似,犯罪客体在公司财产方面也有重合。区别于盗窃罪,职务侵占罪要求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要求必须是利用经手、管理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而非工作上的便利,对象只限于本单位的财物并且是本人经手、管理的财物。

3.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

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单从罪名来看就很接近。但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主体与受害的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之间存在关联,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占有或者所有的财产,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侵占;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遗忘物和埋藏物,往往只是因为事实占有或因委托而占有。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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