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日,罗湖区检察院就受理的一起公安机关移送的嫌疑人颜某某涉嫌多次窃取外卖的盗窃案件进行了听证。
侦查人员认为,司法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使得法律能够充分发挥其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戒作用,方能令犯罪分子敬畏法律。既然刑法对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作出了明确规定,且未规定涉案数额的入罪门槛,即使是盗窃十几元的外卖,也不能掩盖其行为的本质,应当对嫌疑人颜某校批准逮捕。
律师则提出,法律不外乎人情,颜某校盗窃的外卖数额较少,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适用行政处罚更加契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听证员强调,司法活动应当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充分考量对犯罪嫌疑人的惩处及对被害人的补偿两方面的内容,不能为了保护嫌疑人的利益而忽视被害人的损失,既失却了刑法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的核心目的,又削弱了刑法对社会一般群众的警示教育作用,进而助长了小偷小摸的违法行为。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不能一味通过减轻刑罚实现,而应当由政府、社会各方面采取提供就业机会、传授工作技能等措施,以此达到对犯罪分子的长效改造。
承办检察官指出,单纯从犯罪嫌疑人颜某校三次盗窃他人外卖并食用的犯罪事实看来,其并非是为了非法获利,属于情节显著轻微,若嫌疑人系初犯、偶犯,公安机关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即能够达到惩戒的目的。但本案嫌疑人有多次盗窃前科,且可能存在其他未报案的盗窃行为,倘若本院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而作出绝对不捕,嫌疑人有继续实施盗窃的可能,将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经过公开听证会讨论,罗湖区检察院认为,对于盗窃外卖的行为,应当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对于为生活所迫而实施的数额较少的盗窃,情节显著轻微的,应当处以行政处罚,彰显刑法的谦抑性。而对于有多次前科,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明显的,方适用刑法予以规制。2020年12月9日,罗湖区检察院决定以涉嫌盗窃罪对犯罪嫌疑人颜某校批准逮捕。
盗窃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来源: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