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便利”?
(一)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我国刑法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1.职务上的便利指行为人在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管理职权便利,排除了劳务和服务情形。该观点将职务上的便利解释为职权上的便利,要求行为人在单位内拥有一定的管理地位。
2.职务上的便利指行为人因工作或业务需要而合法地持有、控制、管理、支配单位财产的便利。即理解为工作上的便利。
3.职务上的便利指行为人利用在工作中拥有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利,不管是从事公务活动的便利还是从事劳务活动的便利均包括在内” 。即职权上的便利和工作上的便利均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三种观点是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通说观点,但在司法实践的具体案例中仍然会有各种不同意见,需要结合实际的工作场景对职务属性进行准确定位。
(二)关于职务上的便利和工作上的便利的区分:
关于职务上的便利和工作上的便利的区分,主要应以行为人与财物的属性关系进行考量。
1.职务上的便利更多要求行为人对于非法占有的单位财物具有一定的管理、经营权限并利用其中之便利,强调单位权力的授权性,职务是单位基于自身利益考量而对外授权的结果,体现单位意志,没有单位的权力和意志,即使在单位中担任一定职务,也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之职务。
2.工作上的便利主要指行为人因为自身工作性质或者工作岗位的特点,能够通过自己的身份接近单位财物,含义更为广泛,包含了公务上的便利、劳务上的便利以及因工作关系而获取的环境便利、信息上的便利等等,只要是跟工作相关的因素而获取的条件或信息上的优势,都可以定义为工作上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