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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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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便利”?

日期:2022/4/13  点击次数:1186

如何认定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便利”?

(一)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我国刑法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1.职务上的便利指行为人在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管理职权便利,排除了劳务和服务情形。该观点将职务上的便利解释为职权上的便利,要求行为人在单位内拥有一定的管理地位。

2.职务上的便利指行为人因工作或业务需要而合法地持有、控制、管理、支配单位财产的便利。即理解为工作上的便利。

3.职务上的便利指行为人利用在工作中拥有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利,不管是从事公务活动的便利还是从事劳务活动的便利均包括在内。即职权上的便利和工作上的便利均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三种观点是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通说观点,但在司法实践的具体案例中仍然会有各种不同意见,需要结合实际的工作场景对职务属性进行准确定位。

(二)关于职务上的便利和工作上的便利的区分:

关于职务上的便利和工作上的便利的区分,主要应以行为人与财物的属性关系进行考量。

1.职务上的便利更多要求行为人对于非法占有的单位财物具有一定的管理、经营权限并利用其中之便利,强调单位权力的授权性,职务是单位基于自身利益考量而对外授权的结果,体现单位意志,没有单位的权力和意志,即使在单位中担任一定职务,也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之职务。

2.工作上的便利主要指行为人因为自身工作性质或者工作岗位的特点,能够通过自己的身份接近单位财物,含义更为广泛,包含了公务上的便利、劳务上的便利以及因工作关系而获取的环境便利、信息上的便利等等,只要是跟工作相关的因素而获取的条件或信息上的优势,都可以定义为工作上的便利。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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