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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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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的定性因素和定量因素

日期:2022/4/14  点击次数:1152

串通投标罪的定性因素和定量因素

        我国刑法第223条对串通投标罪进行了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同时,对于串通投标罪中的“情节严重”,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第76条中进行了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立案追诉标准》第76条的规定,仅是对刑法223条中“情节严重”串通投标罪定量要素的解释。    

       司法实践中要准确认定串通投标罪的成立,必须正确理解刑法第223条和《立案追诉标准》第76条之间的具体关系。《立案追诉标准》第76条的规定,并不是对刑法第223条犯罪成立全部条件的解释,而仅是对犯罪成立的条件之一——“情节严重”的解释,换言之,《立案追诉标准》第76条仅规定了串通投标罪的定量因素,未涉及定性因素。     

       对此,从《立案追诉标准》第76条第五项不考虑损失、违法所得、中标等数额标准,规定“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亦可构成本罪;以及第六项规定了“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些用语都十分清楚地表示, 《立案追诉标准》第76条所规定的六项标准,都只是为了明确“情节严重”入罪的定量标准。    

       如果司法机关忽略了上述标准,只是对串通投标罪中“情节严重”这一客观定量要素的具体化规定,以偏概全,是不符合该司法解释本意的。要想准确把握刑法第223条和《立案追诉标准》第76条之间关系,就要正确认识定量要素和定性要素二者之间的关系。定量要素是以定性要素为前提和基础的,而串通投标罪的定性是由刑法223条文中规定的客观行为决定的,而非《立案追诉标准》第76条的司法解释所决定。    


(二)成立刑法第223条的串通投标罪,必须先满足“串通投标”和“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两个定性要素,然后再满足“情节严重”的定量要素。   

       因此,适用《立案追诉标准》第76条的前提是,行为主体必须已经实施了刑法第223条的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并使得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    

       所以,考虑“情节严重”这个要素的前提,是行为首先要符合前面的两个构成要素,在具备了前面的客观要素后,再加上“情节严重”这第三个要素,串通投标犯罪才能成立。如果行为根本就不是串通投标报价,也没有损害任何人的利益,就无须再考虑“情节严重”这一要素。就如同侮辱罪和诽谤罪,如果连侮辱、诽谤行为都没有,就无需再讨论“情节严重”了。

       因此,必须先考察涉案公司的投标行为,存不存在非法意图的串通,有没有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如果不具备上述情形,涉案公司根本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实行行为要件,作为定性的前提不能成立,解释定量要素“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自然不存在适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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