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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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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中“暴力”的界定

日期:2022/4/14  点击次数:1301

强迫交易罪中“暴力”的界定

       在我国刑法大框架下,不同罪名对“暴力手段”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因此,刑法一般对“暴力手段”进行个别化解释。依据一般解释,暴力一般是指殴打、 捆绑、强拉硬拽、卡脖子等对人的身体的打击和强制行为,其侵犯的法益为公民的人身自由、健康权。具体到强迫交易罪,行为人在实施暴力手段时,主观上应具有强迫他人完成交易的目的。客观上,这种暴力须是故意的行为,而非无意识或过失的伤害行为;这种暴力须是非法行为,不包含正当防卫、正当执行职务等合法行为;这种暴力还须产生外在的物理力。另外,在司法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等黑恶势力通过一定的心理压制方式,如聚众造势、滋扰等,利用寻衅滋事等轻微暴力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形成影响力与控制力,使得一定的行业领域受其控制,经济活动受其介入影响,进而强迫交易相对方交易的“软暴力”行为,系通过游走在法律边界的灰色地带的行为,具有擦边球性质,系暴力手段的延续,其根本目的是掩盖其实质强迫交易的不法行为。这类“软暴力”行为应受惩治,也应纳入强迫交易罪的“暴力”定义中。如以“软暴力”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经营活动,黑恶势力组织根据自己的主观意愿预先设立相应的经营活动类别及范围,使用强制性手段,要求一定地域内的其他经营者参与或者退出自己设立的经营活动范围,从而达成垄断及控制市场的目的并从中攫取大量的非法利益,交易相对方由于屈从暴力手段,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从事或者退出经营活动。另外在近年来,很多黑恶势力为了掩盖其非法活动及获得的非法经济利益,往往通过成立公司、企业等形式作为掩护,以暴力强迫他人转让或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其他资产,该类行为往往违法所得金额较大,社会危害性较高,故《刑法修正案(八)》将其纳入规制范围。

       除了交易相对方以外,强迫交易罪中的暴力手段理应包含对交易相对人的亲属等有密切关系的人的暴力,这与抢劫罪等其他暴力犯罪相区分。当交易相对方是单位时,则暴力手段指向的对象应局限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管人员,只有当暴力手段指向这一类人的时候,才可能使交易更容易达成。关于与交易有关联的财物能否成为暴力手段的对象,学界尚有争论,但在实务中,依据我国刑法目前的规定,并不能认定“物”作为强迫交易罪中暴力所指向的客体。原因如下:首先,将物作为暴力所指向的客体将会扩大刑法的处罚范围,不符合刑法的立法目的,刑法中的暴力范围应当进一步限缩,避免刑罚的滥用;在没有对人产生作为的情形下,仅仅对物实施的暴力是无法单独存在的;对物的暴力应认定为“暴力威胁”而非“暴力”,其目的是为了使交易相对人因惧怕财物受损而产生被威胁的恐惧心理,进而完成交易。

       有学者认为,认定强迫交易罪,不应将暴力作限缩解释,而应当作相应的扩大解释,即采用广义的“暴力”定义,即行为人的暴力只需使被害人陷入恐惧心理,并基于该种心理,非自愿地完成交易,就可以认定该行为侵犯了强迫交易罪所保护的法益。不同的暴力手段在我国刑法中常与不同程度的法定刑相联系,一般而言,行为人施加的暴力越重,其所应承受的法定刑就越重;反之,行为人施加的暴力越轻,其所应承受的法定刑就越轻。我国刑法中规定强迫交易罪中“情节严重”情形的最高法定刑仅为三年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最高法定刑为七年有期徒刑,据此,应将强迫交易罪认定为“轻罪”。所以,应将强迫交易罪与其他暴力犯罪的“重罪”加以区分,仅存在暴力手段并不能单独构成本罪。行为人所施加的暴力在该罪的界限点应为“轻伤”,超越该界限则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该种暴力致使他人遭受重伤或死亡的后果,则需要另外对其主观目的进行分析,如果行为人同时存在完成交易以及导致重伤或杀人的故意,可以按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与强迫交易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暴力时没有故意致人重伤的故意,则该行为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要件,直接适用本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即可同时评价其强迫交易的行为。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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