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羊做核酸,可能涉嫌招摇撞骗罪
近日,网上出现河北省河间市卧佛堂镇常村巡逻队带走群众一只羊,声称去做核酸的视频,引发网民关注,河间市成立联合调查组对该事件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
经查,3月14日,任丘市陈某某在本村与河间市卧佛堂镇交界处放羊时,被卧佛堂镇常村常海兵等9人组成的巡逻队发现并发生纠纷,巡逻队以“给羊做核酸”为名将一只羊带走。事后,陈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侦查,9名涉案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牵羊做核酸,可能涉嫌招摇撞骗罪。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牟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活动,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基本特征:
一、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假冒工作人员的身份、职位的行为。冒充的国家工作人员既可以是确有其人,也可以是行为人杜撰、虚构的职务和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中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政治协商会议各级机关也属于国家机关的范围。如果冒充的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冒充高干子弟、企业家、教师等,不构成此罪。
二、行为人实施了招摇撞骗的行为。“招摇撞骗”,是指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以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到处炫耀,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骗取地位、荣誉、待遇等非法利益。如果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或者行为人只是出于满足虚荣心,仅仅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则不构成此罪。
刑法第279条第1款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款规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接通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1款中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或者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和威信,或者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等。第2款中的“人民警察”,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戒毒场所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具体有人民警察法、监狱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反恐怖主义法、枪支管理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实践中,有的地方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招聘相关人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劫持的警务辅助人员,也称为“辅警”。辅警不属于人民警察,如果行为人冒充辅警实施招摇撞骗,不能适用刑法第279条第2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