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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流程:
具体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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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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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罪名解析

日期:2022/4/14  点击次数:3637

一、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犯罪构成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48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四、案例解读

       2018年3月,周某、童某(均另案处理)、吴某(已判决)等人委托成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计GBC平台软件电脑客户端和手机APP,并制作虚假宣传资料;周某、童某、吴某谎称GBC币、财富币是区块链虚拟货币,具有巨大升值空间,在郑州金水区等地,通过微信群、朋友圈采取传销组织形式层层发展下线,欺骗会员购买。2018年6月10日,周某、童某、刘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浙江省桐乡市某酒店召开GBC全国推广会,公开宣传GBC公司总部在英国,是深圳市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经查,GBC币、财富币系周某、童某建立的GBC平台系统凭空生成的数字符号,没有任何经济价值。被告人周某、刘某等人以传销形式将GBC币、财富币出售给投资者,以后者投资的资金支付前者投资用户需要的提现资金,并无实际经营。经审计,周某、刘某通过GBC平台集资诈骗获利共计22669.78万元。

       2018年6月,被告人贾某经刘某、周某介绍,参加GBC传销活动。2018年6、7月份左右周某以开幼儿园、养老院为由向被告人贾某索要银行卡,被告人贾某向周某提供了3张银行卡,周某用于收取GBC会员资金。

       2018年7月20日前后,GBC平台资金链断裂出现部分会员无法提现后周某谎称英国总公司服务器受到黑客攻击,诱骗会员继续买入。2018年7月23日,周某、童某指使成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软件下线并删除数据。周某、刘某通过收集的大量他人银行卡,以POS机套现、银行提现等方式转移和非法占有GBC会员资金。

       GBC平台关闭后,被告人贾某在明知其向周某提供的郑州银行卡(账号62×××62)被周某用于集资诈骗犯罪活动,卡内资金是犯罪所得情况下,协助周某、刘某一(另案处理)通过购买房产的方式转换犯罪所得。2018年8月19日,被告人贾某协助周某、刘某一刷郑州银行卡166万,用于购买中牟县丹桂苑小区房产一套。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贾某协助周某、刘某一用郑州银行卡转账150万元,用于购买郑东新区中央花园小区房产一套。被告人贾某合计洗钱316万元。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贾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解读:被告人贾某在明知其向周某提供的郑州银行卡(账号62×××62)被周某用于集资诈骗犯罪活动,卡内资金是犯罪所得情况下,协助周某、刘某一(另案处理)通过购买房产的方式转换犯罪所得。经查被告人贾某合计洗钱316万元。被告人贾某犯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五、律师解析

1、上游犯罪行为人尚未定罪处罚,是否构成洗钱罪?

       洗钱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只要有证据证明确实发生刑法191条明文规定的上游犯罪,行为人明知系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实施刑法191条所列的行为,就可以认定洗钱罪成立。另外,从犯罪构成上看,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和洗钱罪虽有联系,但各有不同的犯罪构成,需要分别进行独立评价。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洗钱罪的审判。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2、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别?

       首先,犯罪的客体不完全相同,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同时客观上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职能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职能活动,一定情况下,也侵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其次,上游犯罪的范围不同,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只限于刑法191条规定的犯罪,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上游犯罪为刑法191条规定的犯罪以外的所有犯罪。

       最后,洗钱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个人。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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