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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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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辩护要点简述

日期:2022/4/14  点击次数:2013

一、开设赌场罪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辩护要点简述

       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以营利为目的的故意。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传统的开设赌场,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场所中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

1.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主观上须要有以营利为目的的故意。该营利应是从赌博行为本身获得的非法利益。

2.开设赌场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有赌博行为,是否意识到来其场所的顾客是赌博。对于赌客的赌博方式、赌博数额大小是否有明确的认识。

3.是否有组织行为

4.是否有抽头渔利,抽头渔利即是每一次赌局后,赌场庄家在赢家赌资中按一定比例抽水。

5.是否提供兑换赌资行为,赌场会有专人兑换赌资,正规棋牌室则不提供。

6.是否为赌博专门设立设立场所

7.场所是否对不特定公众开放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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