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问题
(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理解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根据理解与适用及相关解读,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界定为“逃避法律追究”。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之所以逃跑,是害怕受害方或者其他围观者对其进行殴打,等等。同样是逃跑,但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能够通过报告单位领导或者报警的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因此,对逃跑行为作适度区分是必要的,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不枉不纵。“逃跑”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实践中,有的肇事人并未在肇事后立即逃离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警部门处理事后逃跑。因此,只要是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都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1)
(2)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1)
(3)带离现场隐藏或遗弃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