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第476号指导案例认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主观上,犯罪嫌疑人需要有真实投案意愿,即不论出于何种投案动机,犯罪嫌疑人本人需有自动投案的意志。
第二,客观上,犯罪嫌疑人需要有准备投案的客观表现,这是认定准备投案的关键,如在投案自首前准备财物,妥善安排后事,在紧急情况下保护现场、抢救被害人等待警方到场等,当确有证据充分证明其有为投案而作准备的行为表现,才可认定准备投案。
第三,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自动投案行为是因被公安机关及时抓获,即如果没有公安机关的及时介入,犯罪嫌疑人将会实施向有关机关主动投案的行为。
第四,主客观相一致,且必须有证据证实,对此一般应当从抓获时犯罪分子是否进行反抗、是否有准备外逃的迹象,其他证人关于犯罪嫌疑人被抓获钱言行的证言、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准备投案的客观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总体上讲,准备投案不能仅是犯罪嫌疑人的一种纯心理活动,必须有一定的言语或行为表现来进行佐证。至于是否必须要有行为表示,则要看当时的具体情况,如果仅有意愿投案的言语表示,而时间和条件又允许,却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一直无任何投案的行为迹象,就难以认定属于准备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