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都是违背职务型的侵犯财产犯罪、在主体方面有部分是相同的,都是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主管、保管或者经手单位财物的职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行为人都是出于直接故意。在客观方面,行为人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行为的。在犯罪对象方面,两罪对象有重合之处,重合于单位的资金。
但是两者构成要件还存在许多不同之处。首先,两罪的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职务侵占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中由行为人管理的财物,即包括资金、物资等。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则只是本单位中行为人管理的资金。资金一般指人民币、外汇、股票、支票、国库券等有价证券。职务侵占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职能。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资金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因为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次,犯罪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仅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对本单位的资金具有管理职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再次,两罪主观方面不同。两罪主观方面的差异主要在于犯罪目的之不同。最后,两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在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挪用后的使用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但职务侵占罪中,行为人占有单位的财物之后的使用行为并非是职务侵占中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