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概述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二、辨析两罪之区别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都是违背职务型的侵犯财产犯罪、在主体方面有部分是相同的,都是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主管、保管或者经手单位财物的职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行为人都是出于直接故意。在客观方面,行为人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行为的。在犯罪对象方面,两罪对象有重合之处,重合于单位的资金。
但是两者构成要件还存在许多不同之处。首先,两罪的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职务侵占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中由行为人管理的财物,即包括资金、物资等。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则只是本单位中行为人管理的资金。资金一般指人民币、外汇、股票、支票、国库券等有价证券。职务侵占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职能。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资金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因为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次,犯罪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仅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对本单位的资金具有管理职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再次,两罪主观方面不同。两罪主观方面的差异主要在于犯罪目的之不同。最后,两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在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挪用后的使用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但职务侵占罪中,行为人占有单位的财物之后的使用行为并非是职务侵占中的构成要件。
三、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不同,即:职务侵占罪在主观上要求非法占有目的,而挪用资金罪在主观上则没有。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从下面几点把握:
(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
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一般是通过实施侵吞、盗窃、骗取或其他手段来达到犯罪目的的。
(二)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客观态度
在司法实践中,有人这样认为:犯罪行为人在作出侵害单位资金的行为时是否对其行为进行掩盖,是区分其主观方面是非法占有的目的还是具有暂时挪用为目的的重要标志。如,单位的财务人员为侵占单位财物,使人们从帐面上无法直接发现其行为,而做假帐来掩盖;或者行为人在帐面上对资金的去向进行虚假记载以达到其挪用的目的。
(三)行为人对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挪用资金罪的犯罪行为人对资金的使用情况主要有四种:第一,供自已使用;第二,借贷给他人使用;第三,用于非法活动;第四,用于营利性活动。前二者对时间上的要求是达到三个月,后二者不要求达到三个月的时长。通过对“挪用”资金的使用情况,我们可以发现其使用的目的是为解决一时之需来弥补自已资金的暂时短缺,或是为了通过挪用资金进行经营活动而要转嫁风险进行的。如,由于自已没有资金或想转嫁风险使自已避免损失而挪用单位资金进行炒股、投资的行为。进行这些活动的初衷是想“借钱生钱”,待盈利后再归还其挪用的部分,这表明其主观上只有挪用的故意。
但“侵占”的情况则不同,侵占的目的是完全是为了非法占有那部分资金。其侵占行为的后果是造成了单位资金所有权的变化。应该说这种行为的实施人考虑的是“如何非法占有单位的资金”,而不是“如何使用单位的资金”或“如何通过单位的资金进行收益”。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犯罪行为人为追求奢侈糜烂的生活,大量侵吞单位的财物,得手后便大肆进行挥霍,以满足自已的物质需求。所以也可以通过对资金的使用方法、挥霍程度来判断行为人主观上对资金的非法“占有”目的。
(四)行为人是否有能力偿还所侵占的资金
这里的“有能力”,笔者认为并不单单是指在案发后的积极退赃,而应该是指行为人在整个行为过程中(指多次挪用或侵占的过程)是否有能力偿还和案发之后是否有能力偿还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指多次侵害资金的行为发生了一段时间后,这种行为可以是以“挪用”为初衷而进行的侵害行为,行为人发现由于自已先前的行为而导致不具备偿还所侵害资金的能力,但是却仍继续实施侵害本单位资金的行为,这种情况应认定犯罪行为人具有职务侵占的犯罪目;第二种情况主要是指,在犯罪行为的事实败露后,犯罪行为人在具有偿还被其侵害的资金的能力的情况下仍继续掩盖其犯罪行为,或是以携款逃匿的方式来逃避法律的惩罚,这种情况当然也就该属于职务侵占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