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最新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本次修订,主要是规范公安机关管辖的78种经济犯罪立案追诉的标准进一步明确。
其中关于热点罪名: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
最核心的变化点:
1、恶意透支金额的立案标准由1万增加至5万,且5万并不包括因为透支逾期产生的滞纳金、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
2、如果透支之后,偿还的部分优先认定为偿还实际透支本金,而非利息或者其他滞纳金;
3、如果透支后在检察院公诉之前,全部偿还或者有情节轻微的话,可以免于公诉处理(已经接受过2次因信用卡诈骗处罚除外);
我们重点关注大家生活中最常见的信用卡诈骗罪,先上一个原法律规定和现行修改的规定对比(蓝色代表删除,绿色代表修改,红色代表新增加):
原条文 | 新条文 |
第五十四条[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九条〔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但是,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二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
其中原条文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
经常有小伙伴留言说自己的信用卡不小心逾期,或因为疫情等因素不可抗力逾期,结果没过几天,催收机构人员来电就扬言,“不能马上还款就直接报警,要定信用卡诈骗罪”,试问如果真有能力一次性还款,谁还愿意去拖延恶意拖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