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的物品如果被界定为淫秽物品,当事人面临的刑罚通常会远重于走私同等数量的普通物品,而淫秽物品的鉴定是由国家机关负责,因此当事人能否争取到罪轻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机关的鉴定结论。
为了更充分地对鉴定结论发表意见,实现将淫秽物品转化为普通物品的理想结果,有必要对法律上“淫秽物品”的定义与合法鉴定主体进行了解。
一、淫秽物品指的是整体宣传淫秽行为,同时没有任何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物品
通过梳理目前法律对“淫秽物品”概念的定义可知,淫秽物品必须具备两项要素,只有当物品同时具备上述两项要素时,才属于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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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秽物品必须具备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
所谓整体宣传淫秽行为,指的是淫秽物品的内容中必须具备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
这意味着,即使物品中确实存在对性行为的描写,但没有达到“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程度,则不属于“宣传淫秽行为”,该物品自然也就不是淫秽物品而是一般物品。
具体而言,国家规定了宣传“淫秽行为”的7种具体表现形式,如果走私物品的内容中存在7种淫秽表现之一,那么该物品就确定涉嫌淫秽,需要进一步审查是否有科学、艺术价值以最终确定是否属于淫秽物品。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本决定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 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2.《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88]新出办字第1512号)
第二条 淫秽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 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一)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二)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三)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
(四)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
(五)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六)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 力、虐待、侮辱行为;
(七)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
02
淫秽物品必须没有任何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
法律规定,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含有色情内容的文学、艺术作品不是淫秽物品。
实际上,艺术总是伴随着个性解放的天性,科学有时候会对人体构造进行探究,因此科学、艺术作品中出现对性行为的直接描写有时难以避免。但是该类物品具有独特价值,进行传播实际利大于弊。
因此,对提供科学、艺术价值为主的作品而言,即使夹杂着对性行为的直接描写,也不属于淫秽物品。
例如,贾平凹所著《废都》曾因夹杂有大段的对性行为的直接描写而被禁止出版,但相关描写只是传达作者文学观念的手段之一,作品仍然具有艺术上的价值,并非“淫秽物品”。
因此,如果走私的物品中即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同时该物品也并不具有任何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则属于淫秽物品。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2.《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88]新出办字第1512号)
第四条 夹杂淫秽、色情内容而具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解剖生理知识、生育知识、疾病防治和其他有关性知识、性道德、性社会学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范围。
二、淫秽物品的合格鉴定主体会因相关物品被查获的地点、淫秽物品的种类不同而发生变化
01
如果涉嫌淫秽物品是正式出版物,则必须送至省级以上出版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根据《出版物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如果淫秽物品属于违禁出版物,那么就必须由省级以上的出版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他机关均无对此进行鉴定的资格。
违禁出版物是与非法出版物相对应的概念,其中“违禁出版物”指的是正式经过国家发行程序出版,但内容上存在不宜内容的出版物(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非法出版物”则是具有不宜发行内容,而且未经我国正式出版发行而传播的出版物。
根据法律上的定义来看,违禁出版物与“非法出版物的实际区别,在于违禁出版物通过了国家的正式出版发行程序,而“非法出版物”则没有。
这一规定意味着走私的淫秽物品如果是正式出版物,那么即使是由海关在清关环节当场查获,也不能由海关进行鉴定,必须送往省级以上出版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出版物鉴定管理办法》(国新出发〔2020〕22号)第三条 出版物鉴定主要针对以下出版物:
(一)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等;
(二)违禁出版物,是指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第十六条 违禁出版物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以上出版物鉴定机构作出。
02
如果涉嫌淫秽物品是正式出版物以外的其他物品,且在海关监管区外被查获,则由公安机关负责鉴定
《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出联[1993]第 1 号)授予了公安机关对任何正式出版物外涉嫌淫秽物品进行鉴定的权力。
此后,公安部通过《对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公复字〔1998〕8 号)将鉴定淫秽物品的权力进一步下放,自此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有权对除正式出版物以外的涉嫌淫秽物品进行鉴定。
《对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虽然赋予了公安机关对所有淫秽物品进行鉴定的权力,但是《出版物鉴定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了正式出版物的鉴定公安机关无权负责,存在冲突。
从法律位阶上来看,《对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位阶上低于《出版物鉴定管理办法》,所以该《批复》内容不得与《出版物鉴定管理办法》抵触。
因此,如果被查获的涉嫌淫秽物品属于正式出版物,那么就公安机关就不具有对此进行鉴定的资格。
因此,如果涉嫌淫秽物品是正式出版物以外的其他物品,且在海关监管区外的任何地方被查获(原因参见下文),则由公安机关负责鉴定。
03
如果涉嫌淫秽物品是正式出版物以外的其他物品,且在海关监管区内被查获,则由海关负责鉴定
公安部《关于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1999]581 号)规定,海关监管区内查获的涉嫌淫秽物品的鉴定,由走私犯罪侦查支局(即现“缉私分局”)以上侦查机关负责。
目前公安部尚未废止该项文件,因此该文件中对鉴定主体的规定仍然有效。
根据《对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规定,实际上公安机关有权对任何地方查获的淫秽物品(除正式出版物)进行鉴定。
但是,在走私淫秽物品案件中,如果海关已经查获了涉嫌淫秽物品,还需要移交县级以上公安进行鉴定,会大大降低办案效率。
基于打击犯罪的需要,公安部将鉴定海关监管区域内涉嫌淫秽物品的工作分工给海关缉私部门。《对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与《关于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批复》互不冲突。
因此,如果涉嫌淫秽物品是正式出版物以外的其他物品,且在海关监管区内被查获,则由海关负责鉴定。
一
总结
同时具备以下两项要素的物品,就属于淫秽物品:
1. 内容上必须在宣传淫秽行为,即具备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
2. 整体上没有任何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
实践中,出版物鉴定机构、公安、海关都有资格对淫秽物品进行鉴定,但根据相关物品被查获的地点、淫秽物品的种类不同,相应的鉴定主体也不同:
1.如果涉嫌淫秽物品是正式出版物,无论在何处被查或,都必须送至省级以上出版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 如果涉嫌淫秽物品是正式出版物以外的其他物品,且在海关监管区外被查获,则由公安机关负责鉴定;
3. 如果涉嫌淫秽物品是正式出版物以外的其他物品,且在海关监管区内被查获,则由海关负责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