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诉一体助推侦查监督全程有效精准开展
捕诉一体办案,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院管辖的同一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以及追捕追诉、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活动监督等工作,原则上由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而言,检察官在审查批捕阶段即可提前介入案件,甚至在一些情形下自侦查机关立案后,就可提前介入案件。在此过程中,检察官积极引导侦查取证,不仅可以运用起诉的思维从起诉的角度指导证据的收集、调取、审查,纠正案件的瑕疵证据,补强证据链条,还可以对侦查方向和侦查措施提出建议。
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打通了批捕和公诉之间的壁垒,整合优化了办案资源,通过精简机构有效避免检察职能碎片化、办案力量及资源分散化,能够实现内设机构和人员的专业化、扁平化管理,同时提高批捕与公诉的协同性,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有利于形成检察引导侦查取证、监督侦查活动的新型检侦关系体系。
捕诉一体化助推对侦查活动的动态全程监督。捕诉一体的中心涵义是同一案件由同一检察官或同一办案组办理,充分体现了“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科学理念,意味着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将审查逮捕工作向后延伸、审查起诉工作向前拓展,使两者有机结合。如此一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的侦查监督工作不再处于分散状态,同一检察官或同一办案组的工作职责在同一案件中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向前、向后延伸,对案件的了解时间更早,内容更全,客观上有利于加强侦查监督的力度,实现全覆盖、无盲点监督。
捕诉一体助推对侦查活动的及时有效监督。同一检察官或同一办案组负责批捕、起诉,意味着同一案件在批捕阶段审查中认定的案件事实、整理的证据材料等均可在公诉阶段无缝对接,有助于实现司法效率最大化。检察官介入案件的关口前移,意味着侦查监督可以更加有效及时,在批捕阶段就可以列明补充侦查提纲,为公安机关及时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提供指引和方向。此外,还可以根据批捕阶段的证据分析尽早作出繁简分流决定,简案简办,提高刑事案件运转效率,从而有更多精力和时间进行侦查监督,提高侦查监督工作的质效。
捕诉一体化助推对侦查活动的提前介入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与检察机关的起诉,具有诉讼上的承接关系。在捕诉分离情况下,侦查机关提请逮捕前往往由侦监部门检察官与侦查人员进行对接,公诉部门检察官往往对案件情况和侦查情况缺乏足够了解,无法及时对侦查取证活动进行引导。实行“捕诉一体化”,分段行使变为合并行使,各自为战、缺少沟通的情形不存在。同一检察官或同一办案组在权限范围内完成案件的批捕、起诉、出庭公诉的全部工作,同时还履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职责。因此,在批捕阶段,承办人责任心会明显增强。如果达到了逮捕的条件,而要起诉又缺少一定的证据时,承办人就会在批捕阶段与侦查人员联系,写出需要补充的证据提纲,并引导侦查人员收集并固定证据,一定程度上减少在起诉阶段再退回补充侦查的问题。检察官在批捕阶段超前考虑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制定指控方案,能够有针对性地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最大限度地避免疏漏,消除和减少遗漏犯罪或冤假错案的发生。
捕诉一体化助推对侦查活动的精准专业监督。捕诉一体化意味着按照案件罪名和类型进行分案,需要设立不同的办案组,比如职务犯罪案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济犯罪案件、重大犯罪案件、普通犯罪案件等。这意味着同类案件由同一办案组中的检察官进行轮案,专业化程度更高。检察官对同类案件办理的经验丰富后,能够更好地发现该类案件侦查活动中存在的一些常见问题以及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更易实现对同类案件的侦查活动的精准、专业化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