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的情形
根据相关规定,现将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列举如下: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
(4)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5)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
(6)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7)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8)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
(9)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监视居住处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监视居住处所;
(10)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
(11)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备上述十一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逮捕,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应提供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符合上述情形之一。
上述十一种情形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严重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上列情形第(1)至(4)项,属于这几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相当于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反映出了其具有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这种情况下,应当予以逮捕;另一种是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情节较轻,上列情形第(5)至(11)项,对于这几种情形,审查逮捕时应综合判断,特别是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判断,既可以批捕也可以继续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