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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流程:
具体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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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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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的情形

日期:2022/6/23  点击次数:2925

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的情形

根据相关规定,现将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列举如下: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

(4)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5)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

(6)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7)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8)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

(9)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监视居住处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监视居住处所;

(10)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

(11)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备上述十一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逮捕,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应提供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符合上述情形之一。

上述十一种情形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严重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上列情形第(1)至(4)项,属于这几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相当于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反映出了其具有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这种情况下,应当予以逮捕;另一种是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情节较轻,上列情形第(5)至(11)项,对于这几种情形,审查逮捕时应综合判断,特别是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判断,既可以批捕也可以继续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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