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在原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修订的修正案将行贿对象的范围扩大,即行贿罪的对象不仅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属于“有影响力的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判断:
一是“影响力”并非基于相应的职权产生。
“影响力”的产生应来源于与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的特定关系。该特定关系并非是基于同事关系、上下级关系等职权关系产生的,而是基于亲情关系(如近亲属)、情感关系、利益关系、两性关系等非职权关系。通过该影响力,进而影响该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来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如果该影响力基于职权关系而产生,则行为人可能构成普通的行贿罪。
二是认定 “有影响力的人”,主要包括近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
“近亲属”的认定,主要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而对于关系密切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目前法律尚无专门针对“关系密切的人”的司法解释,应适用在概念上最贴近的关于“特定关系人”的司法解释来理解“关系密切的人”。
在具体案件中,认定受贿人是否属于“有影响力的人”,还应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要综合全案证据考量该关系之形成,是否基于非职权关系形成,是否达到密切程度,是否符合社会民众普遍对于“关系密切”的认知。
三是并非只有非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行贿对象,国家工作人员也有可能成为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行贿对象。
区分到底是普通的行贿罪,还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主要看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的到底是职权关系还是非职权关系。如果该国家工作人员是利用的职权关系,则行为人可能构成普通行贿罪。如果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的是非职权关系,如近亲属或者是身为关系密切的人,则行为人可能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