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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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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的认定

日期:2023/10/9  点击次数:1776

一、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二、具体认定

虐待罪是指行为人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身体或精神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1.分类

虐待行为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肉体摧残,如殴打、冻饿、禁闭、捆绑、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

二是精神上折磨,如侮辱、咒骂、讽刺、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

应当注意的是,构成本罪的摧残、折磨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的特点。即持续时间跨度应当比较长。如果只是偶发的、个别的情况,且程度并不严重,不构成犯罪。

2.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员。非家庭成员,如师父虐待徒弟、教师虐待学生等不能以本罪论处。

3.情节

在认定本罪时,必须考察虐待行为是否具备“情节恶劣”这一条件。主要指:

虐待手段凶狠残忍;

虐待动机卑鄙;

长时间持续虐待;

虐待老人、儿童、重病患者或残疾人;

虐待多人,激起公愤等。

4.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区分

本罪主观表现为有意识的对被害人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摧残、折磨。如果行为人故意造成被害人伤害或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

认定到底是属于虐待罪还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还要综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

如果行为人出于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摧残和折磨的故意,在实施虐待行为的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其行为构成虐待罪。

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或者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并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或杀害他人的行为,那么根据其行为和故意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5.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刑法规定,本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后,人民法院才会处理,司法机关不会主动干预。这一条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虐待罪的主体是家庭成员之间,在实务中往往因为其中的亲属关系,被虐待者可能不愿意诉诸司法机关对虐待者定罪量刑。在被虐待者没有主动提出控告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不主动干预,实际上也是充分尊重和考虑被虐待者的自主选择权。

但根据刑法第九十八条和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如果被虐待者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向人民法院控告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依法提起公诉,被虐待者的其他近亲属也可以提出控告,有关单位和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由人民检察院查实后提起公诉。

但如果虐待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适用“告诉才处理”,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对其追究责任。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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