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作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类型之一,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往往承担着帮助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作出裁判的重要作用。而无论是证人在接受问询时所要签署的《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还是证人在出庭作证时法官告知的事项,其中都有对于如实作证的要求:“证人应当如实作证,并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作伪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在刑事案件中作伪证到底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伪证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构成本罪,行为人的伪证行为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即发生在侦查、起诉、审判的整个过程。无论行为人是作虚假证明还是虚假鉴定,以及虚假记录或翻译,只要实施行为之一,便足以成立本罪。
而在实务中,证人往往因为受到个人经验、认知水平、表达能力、价值观等影响,在信息的感知上可能存在偏差,或者因其个人记忆的偏差,亦或是由于表达能力的不足,导致证人明明没有作伪证的故意,却出现虚假陈述的结果。因此,应当对故意作伪证和误证加以区分。二者的关键区别是行为人是否出于故意和有无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意图。
此外,由于诬告陷害罪的行为人为了达到陷害他人的目的,也常常采用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的方式,因此,就有可能在表现形式上与本罪相同。但两者从构成要件上区别很大。
二者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比较广泛,任何人只要有诬告陷害的意图并且着手实施,都可能成为诬告陷害罪的犯罪主体。
二者犯罪时间不同。本罪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而诬告陷害罪则没有犯罪时间的要求。
二者犯罪意图不同。本罪的行为人一般是通过伪证行为,达到陷害无罪之人或者包庇有罪之人的目的,而诬告陷害罪的行为人是意图通过诬告陷害来陷害无罪之人。
据此,在刑事案件中如果作伪证,应当根据情节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证言,恪守证人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