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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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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作伪证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日期:2023/10/9  点击次数:2102

证人证言作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类型之一,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往往承担着帮助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作出裁判的重要作用。而无论是证人在接受问询时所要签署的《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还是证人在出庭作证时法官告知的事项,其中都有对于如实作证的要求:“证人应当如实作证,并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作伪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在刑事案件中作伪证到底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伪证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构成本罪,行为人的伪证行为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即发生在侦查、起诉、审判的整个过程。无论行为人是作虚假证明还是虚假鉴定,以及虚假记录或翻译,只要实施行为之一,便足以成立本罪。

 

而在实务中,证人往往因为受到个人经验、认知水平、表达能力、价值观等影响,在信息的感知上可能存在偏差,或者因其个人记忆的偏差,亦或是由于表达能力的不足,导致证人明明没有作伪证的故意,却出现虚假陈述的结果。因此,应当对故意作伪证和误证加以区分。二者的关键区别是行为人是否出于故意和有无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意图。

 

此外,由于诬告陷害罪的行为人为了达到陷害他人的目的,也常常采用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的方式,因此,就有可能在表现形式上与本罪相同。但两者从构成要件上区别很大。

二者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比较广泛,任何人只要有诬告陷害的意图并且着手实施,都可能成为诬告陷害罪的犯罪主体。

二者犯罪时间不同。本罪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而诬告陷害罪则没有犯罪时间的要求。

二者犯罪意图不同。本罪的行为人一般是通过伪证行为,达到陷害无罪之人或者包庇有罪之人的目的,而诬告陷害罪的行为人是意图通过诬告陷害来陷害无罪之人。

 

据此,在刑事案件中如果作伪证,应当根据情节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证言,恪守证人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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