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中的一种,它是指侦查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
传唤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使用传票通知刑事诉讼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接受问话的诉讼活动。
一、适用对象不同
拘传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在使用对象上只能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传唤是侦查机关了解案情所使用的一种手段,被传唤的对象可以是证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等。
二、强制性不同
拘传作为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其手段具有强制性,如果被拘传人抗拒拘传,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传唤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仅是要求被传唤者按指定的时间自行到达指定地点接受问话,其本身不具有强制性,不得使用戒具。
三、实施主体不同
传唤由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实施;
拘传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都可以实施。
四、适用文书不同
传唤在大多数情况下也需要出示《传唤通知书》,但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拘传时必须出示《拘传证》,不允许口头拘传。
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不经传唤,直接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