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那么,只要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吗?
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刑事审判参考》第26号案例所述,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况比较复杂,因犯罪性质而各有不同。对于被告人侵犯被害人(单位)财产权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据此,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了物质损失,但被告人并未因此占有或者获得被害人的财物,此类涉及的犯罪行为主要有杀人、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以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等;
另一类是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而造成的,此类涉及的犯罪行为主要有抢劫、盗窃、诈骗、侵占、贪污、挪用等。
对因前一类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
而对后一类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据此,在该种情形下,被害人无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其损失会由司法机关依法对被告人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