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来看,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的用途不同,其构成犯罪的条件也不相同,因此,正确认定挪用公款的用途,对于把握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对于挪用公款的用途是不难判断的,合法与非法、是否从事营利活动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即可。然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规定了三种情形,无论是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还是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亦或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都属于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情形,而在挪用人与使用人不是一人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则常常有争议。
针对这一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用于个人贷款或者私人借款的,也应当根据个人贷款或者私人借款的具体用途认定其挪用公款的性质。如果个人贷款或者私人借款用于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的,对其挪用行为也应当视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