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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济南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主任。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133-6106-288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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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5岁男童被生母虐待”案——警惕以教育之名行虐待之实

日期:2023/10/30  点击次数:2330

在中国式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很多父母对子女有“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期望。但当这种期望与现实碰撞下, 在“不尽如人意”的孩子与“别人家的孩子”对比之下,很多父母信奉“棍棒底下出孝子”,以“打是亲骂是爱,不打不骂是祸害”为准则,中国式虎爸虎妈层出不穷,从语言暴力到“竹笋炒肉”,更有甚者创造出一个新的词汇——“教育式打骂”。教育的本意是鼓励、帮助、引导、启发,而打骂是伤害、惩罚,更甚者可能涉及到违法犯罪。将打骂这种伤害之实披上教育的外衣,以教育之名掩盖自己内心的虐待之欲,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甚至可能造成更深的伤害。

10月12日,江苏5岁男童小轩(化名)被生母虐待致截肢案,在南通市看守所驻所法庭开庭审理。在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我们可以大致还原该事件经过。

2022年2月至2023年1月初案发,顾某某因与小轩母子感情淡薄,且认为小轩不听话、常大小便在身上、床上、地上而心生厌恶,遂经常采用打骂、摔扔、拖拽、罚站、撕嘴、推下楼梯、扯头发、浇冷水、在外淋雨、逼吃大便、长期挨饿等方式实施虐待。

2022年5月,幼儿园老师发现小轩明显消瘦、身上多处外伤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顾某某在相关部门教育、训诫后仍不思悔改,继续以上述方式对小轩实施虐待,致其重度营养不良、精神萎靡及身体经常多处淤青和皮外伤。

尤其是2022年11月至案发期间,顾某某在室外严寒并伴有风雨的情况下,采用让小轩双脚站在冷水盆中自己擦洗身体、不给其穿鞋袜、不给其被褥、让其无有效保暖措施和衣而卧、独自睡二楼露天阳台过夜的方式,反复对其进行伤害,且明知小轩双脚冻伤、走路不稳,仍不带其就医,导致其在短期内双侧足踝部冻伤、跌倒致创伤性硬膜下出血,引起颅内高压而双眼视力下降以及双侧足踝冻伤坏死而截肢,经法医学鉴定,小轩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

2023年1月3日,小轩的生父门先生报警。同年1月5日,顾某某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3年1月6日,顾某某因涉嫌虐待罪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1月31日至3月7日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于2023年3月17日经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执行。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顾某某长期、频繁虐待自己的幼子,情节恶劣,致被害人重伤一级和严重伤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虐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虐待罪往往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父母与孩子之间天生不平等的地位常常使得某些暴力披上了管教和教育的外衣。很多父母也往往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认为这属于“家务事”。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虐待罪的构成要件,虐待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肉体摧残,如殴打、冻饿、禁闭、捆绑、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二是精神上折磨,如侮辱、咒骂、讽刺、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构成本罪的摧残、折磨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的特点,即持续时间跨度应当比较长。在这种情况下,“打骂”就已经不属于家务事,而已经属于触犯法律的虐待行为。

在本案中,生母顾某某认为小轩不听话遂“采取惩罚措施”,这种惩罚措施明显过当,且已经超过管教的范畴,实际上是为自己虐待行为找借口,在曾经因为虐待行为被训诫之后仍不思悔改,甚至变本加厉,其行为已经严重触犯法律。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想象,等待她的必定是法律的严惩。

应当注意的是,虐待罪虽然在我国刑法上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后,人民法院才会处理,司法机关不会主动干预。但根据刑法第九十八条和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如果被虐待者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向人民法院控告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依法提起公诉,被虐待者的其他近亲属也可以提出控告,有关单位和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由人民检察院查实后提起公诉。如果虐待行为太过恶劣,已经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适用“告诉才处理”,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对其追究责任。在本案中,孩子的生母顾某某对孩子实施了情节恶劣的虐待行为,由于小轩年龄比较小又因虐待行为身受重伤,故而小轩的生父门先生代替小轩对顾某某提出控告。

目前本案尚未判决,但无论如何,小轩生母顾某某其行为情节恶劣,给小轩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和精神创伤,等待她的必将是法律的惩罚。

这个案子也同样警示我们,无论是否是出于管教目的,“虎爸式”教育不是家务事,“教育式打骂”也不能以教育之名行虐待之实。暴力教育并非教育,打骂也不能真正帮助孩子解决问题,反而会在未来埋下隐患。要警惕虐待行为披着教育之名肆无忌惮伤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无论孩子聪明与否,听话还是调皮,都不能成为家长发泄虐待之欲的工具。

与其说“棍棒底下出孝子”,倒不如说这是一种以摧残孩子人格、尊严、性格为代价换来的暂时性的“听话”,在这种高压环境下成长出来的孩子,其身心都将长期处于亚健康的状态,反而不利于日后的成长成才。

全社会要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阻断这种虐待式的暴力教育,严惩以教育之名实施的虐待行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小轩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才能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可以健康快乐成长的环境,才能让孩子们无忧无虑奔跑在阳光下。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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