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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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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老少夫妻”,“飞哥”被判刑

日期:2023/10/30  点击次数:1762

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吴某某诽谤案,此案即曾备受关注的东莞爷孙照片被造谣是“老少夫妻”一案,被告人吴某某因诽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被告人吴某某在网络平台上以个人账号“飞哥在东莞”编发故事,为开展地产销售吸引粉丝、增加流量。2021年11月19日,吴某某在网上浏览到被害人沈某某发布的“与外公的日常”帖文,遂下载并利用贴文图片在上述网络账号上发布帖文,捏造“73岁东莞清溪企业家豪娶29岁广西大美女,赠送礼金、公寓、豪车”。上述贴文信息在网络上被大量转载、讨论,引起网民对沈某某肆意谩骂、诋毁,相关网络平台上对上述贴文信息的讨论量为75608条、转发量为31485次、阅读量为4.7亿余次,造成极恶劣社会影响。此外,被告人吴某某还针对闵某捏造并在网上发布诽谤信息。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诽谤罪对吴某某提起公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信息网络上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认罪认罚情况,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刑法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因为传统的侮辱和诽谤在实务中常常发生在熟人之间,大多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所以刑法在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除非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快速发展,信息传播的速度与范围均不可同日而语,侮辱诽谤的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成本越来越低,仅仅需要一个账号,撰写一篇不实的文章,就能利用互联网信息传播速度快的特点将造谣的内容公之于众引起轩然大波。与此同时,由于网络具有的一定隐蔽性特点,受害者往往难以追查到行为人的真实信息,难以收集固定证据,从而很难为自己讨回公道。

而许多网络侮辱诽谤,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大多没有利益纠葛,也没有其他纠纷。多数时候,行为人选择侮辱诽谤的对象目标是随机的,不实的报道加上刻意引导公众观点,很容易在极短时间内,迅速引发大规模负面评论。而其造谣的依据可能仅仅是受害人发的某一张照片、某一篇日志。这种针对不特定对象的低成本较隐蔽的网络侮辱诽谤,为了“爆点”往往以司法公平、社会安定、政策规定等关系到民生福祉和切身利益的话题为噱头,不但严重影响到了受害人的名誉和正常生活,还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其行为应当作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重要判断因素,由公诉机关依法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案件提起公诉。

实际上,我们既要严肃对待网络侮辱诽谤,切实维护受害人的利益,肃清网络舆论环境,维护和谐安定的网络舆论秩序,也要与造成一般影响的侮辱诽谤行为区分,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严刑慎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于如何认定行为人的诽谤行为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解释中提到了七种情形: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本案中行为人“飞哥”,即是为博取关注制造话题,随意选取素不相识的普通公众作为诽谤对象,以“老夫少妻”“天价彩礼”为噱头,故意捏造违背公序良俗争议巨大的事实诽谤受害人,其不实言论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网民热议,累计阅读量超过4亿次,负面评论不计其数,对受害者的情感和日常生活造成巨大负面影响,损伤了公共民众对于公序良俗的朴素善良情感,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基于此,办案机关认为本案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形,依法适用公诉程序,以诽谤罪对被告人定罪判刑。

这启示我们,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无论是发布信息还是传播信息,都要以真实事实作为依据,侮辱、诽谤、造谣等行为必定会被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遭受牢狱之灾。

对于遭遇网络侮辱诽谤造谣的受害人来说,重要的是及时留存证据,抓住网络谣言传播的“黄金时段”,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才能将损失减到最小,维护自己的名誉。

在遏制网络谣言传播的过程中,需要全社会共同维护积极健康的网络舆论秩序。互联网的每一个参与者要对自己说出口的话、传播出去的消息真实性和可靠性切实负起责任,不盲目从众,不做“键盘侠”。如此,才能创造一个和谐向上的网络舆论环境。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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